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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三)与商业秘密保护相比,专利、版权保护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申请专利必须将高新技术内容公开才能够达到专利法的要求,专利技术公开后容易招来他人模仿,其竞争对手可自由将高新技术用于再创新,对高新技术的专利权人进行技术超越,在一定情况下也不会构成专利侵权;版权保护,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出版、发行权利人文字、图形、音像作品的构成侵权,但如果实施其中介绍的技术、经营知识,则不构成侵权。另外,专利还有地域性,对高新技术申请专利,申请人不可能向世界所有国家都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专利将高新技术公开后,对同一高新技术方案,会导致在未取得专利权的国家丧失一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则不同,只要它保护的高新技术没有被社会公知,即没有进入公有领域,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个国家受到的保护,不影响同样保护商业秘密的其他国家对该高新技术的保护,权利人大大减少了其高新技术被他人合法使用的风险。 
  (四)部分高新技术的保护期与专利的有限“寿命”有冲突,以商业秘密保护更为有利。如前所述,高新技术都有一个从设想、研发到成功的过程,大多基础研究周期长,更新换代周期短,如我们前面所述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中一项高新技术“光网络产品技术”,它有155M、622M、2.5G、10G等多种型号,但研发成功一种新型号大概需要三至五年,如果完全依靠专利保护,那至少要从研发成功三年后才能受到专利保护,在研发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是没有办法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的,这些高新技术开发技术人员就会给公司带来非常大的潜在威胁,因此,该公司就主要采用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专利的“寿命”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其有效期限是法定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是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十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对于有限“寿命”的专利保护而言,对部分高新技术则有冲突,如饮料的配方一般来说要求比专利更长时间的保护,而对于那些有市场前景、潜力大的高新技术成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大大延长保护期限。 
  第三部分 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泄密。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泄密则是最最致命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高新技术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各个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度重视,高新技术商业秘密是所有企业的生命,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秘密武器,因为谁拥有高新技术商业秘密,谁就能够取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侵犯商业秘密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商业秘密便成为世界各国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给权利人带来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如据美国马里兰商业管理中心估计,由于商业秘密犯罪,美国每年蒙受的经济损失高达500亿美元以上;法国某杂志载文称,法国1992年因商业秘密犯罪蒙受的损失在100亿法郎以上。在我国,商业秘密被偷盗或泄露的侵权案件也不断出现,比较有惨痛教训的如:名牌钢笔“英雄”、“金星”的抛光技术、我们世代相传的古老的造纸工艺和景泰蓝制造工艺等商业秘密(有的可能是国家秘密)被泄露,对我国传统优势产业造成了多么大的损失。侵犯高新技术商业秘密比较有影响的是发生在世界汽车制造业的两大巨头德国大众公司和美国通用公司,两家公司就因为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跳槽,产生一场龊龌,导致1997年大众公司向通用公司支付1亿美元的损失赔偿金,并答应在今后7年内,购买通用公司10亿美元汽车零部件。我国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所对96家企业调查,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按排名是:商业秘密323分,专利权84分,商标权35分,著作权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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