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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8、原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划定了高新技术范围。 
  9、国家科学技术部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重新划定高新技术的范围。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第3款关于侵权发生时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有非专利技术成果方面的规定。 
  六、国际条约 
  主要是1994年4月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7节关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第二部分 高新技术概况及其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一、高新技术概况 
  高新技术,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新概念,对于高新技术的概念和外延,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准确而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规定。我国第一次提出高新技术概念的是一九九八年八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火炬计划,该计划就是一项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但该计划没有对高新技术的概念和外延进行明确,只强调了重点发展的领域,笔者估计,这些重点发展的领域其实就是高新技术。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原国家科委在其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第一次划定了高新技术范围:“(一)微电子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二000年七月二十三日,国家科学技术部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重新划定高新技术的范围:“(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从以上对高新技术的范围来看,高新技术与传统的技术和产业相比有着许多显著特点。主要体现在:它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需要高额投资、且伴随高风险和高收益;高新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周期短且产业一般呈高速增长态势;学科带动性较强、多为交叉学科综合而成;具有高度的战略重要性、是国际军事竞争和经济竞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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