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收集合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的证据。我们都知道,合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五种方式,而且还要求诈骗数额较大。那我们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就要紧密围绕这个目的去采取侦查措施。这个部分比较简单,围绕我们的目的去采取侦查措施来证明嫌疑人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属于五种方式中的哪一种,这里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了。这里还要注意一点,大家都知道诈骗数额要求要较大,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合同诈骗犯罪部分是这样规定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到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到20万元以上的。我们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不要想当然地看金额有5千元到2万元了,就立案侦查,而不管是不是单位合同诈骗犯罪。
再次,收集合同诈骗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如果是自然人犯罪,我们要采取什么样的侦查措施呢?我们要调取嫌疑人的户籍资料等身份证明,和在笔录中反映出来,来证明这个嫌疑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是单位犯罪,我们应当调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关的董事会纪要、银行凭证等书面资料,还要对相关嫌疑人和单位有关人员做笔录,来证明什么呢?证明两点:一是证明是单位犯罪,经单位集体研究,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二是证明有关责任人员。根据
刑法231条等有关规定,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我们采取侦查措施必须要证明单位里面,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谁是直接责任人员?
从我们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合同诈骗犯罪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所以,对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
刑法231条等规定,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这些包括国有、私营、合资等各种形式的单位,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也可以构成。2、大多数合同诈骗犯罪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都以单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99年通过的《关于
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
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3、单位贷款诈骗犯罪的处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在04年年底,我参加了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主办的
刑法高级论坛,当时有许多
刑法巨匠谈到了单位贷款诈骗犯罪的定性问题,争议比较大。我是同意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的,单位贷款诈骗的以合同诈骗犯罪处理。
最后,收集合同诈骗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家都知道,只能够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何收集合同诈骗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或者说怎么样来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主观故意,是我们侦查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最难的部分。关于犯罪主观故意的问题,有许多同志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承认有主观故意,才能够认定有主观故意,所以,我们的许多领导在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要求最多的是加大审讯力度,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有时候也是这样,犯罪嫌疑人承认了,主观故意就明显了,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主观故意就不明显。我认为,这个观点是片面的,我们当然很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我们更应该的是注意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去反推他的主观故意。如何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去反推他的主观故意?我认为要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收集证据来综合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