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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好经济犯罪案件

  我个人认为,我们在分析案情要定性的时候,我们要确定我们接受的报案材料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是经济犯罪还是盗窃、诈骗等其他刑事犯罪?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职务侵占犯罪等性质的时候,我们除要掌握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外,区分他们的万能钥匙或者说是法定标准就是运用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我们整个刑事执法中最核心的因素。但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是有太多的人瞧不起它,轻视它,我可以这么说,这个是我们经常定性产生分歧或者办错案的最根本原因。对于我们基层经侦部门办理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而言,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具有相当大的意义。至于什么是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各种刑法书籍都有介绍,我就不在这里浪费大家时间了。我在这里只简单谈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我们办案的其中两个重要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有助于区分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的界限。 
  我们对于办理的任何一个案件,我们的首要工作就是要确定这个是经济犯罪,我们没有介入经济纠纷、劳资纠纷。比如我们的合同诈骗犯罪就经常与经济纠纷难以区分,职务侵占犯罪与劳资纠纷也是一样的。那我们如何确定某个人的行为是经济犯罪而不是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的唯一标准就是运用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办的案件,如果不具备刑法犯罪构成中的四个要件中的一个,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我们就不能够立案或者采取侦查措施。比如我们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经济纠纷,一方采取一些虚假抵押等欺骗手段骗取货款,或者如现在有许多的欺诈售楼、一房多卖等问题,在房地产行业是没有几个没有采取这些欺诈方式融资的,但我们不能够简单看行为人采取的欺诈手段,还必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只有这个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我们才能够定为合同诈骗犯罪;如果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我们就不能够定为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也是这样,如果嫌疑人与单位之间有劳资纠纷,那我们在定这个职务侵占犯罪的时候就要特别小心,或者反过来说,我们要办职务侵占犯罪案件,首先要排除嫌疑人与单位之间有劳资纠纷,这样我们才能够证明嫌疑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定调查取证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我们要正确区分两个不同犯罪行为也应当借鉴刑法的四个构成要件。我们刚开始举的几个例子,劳务诈骗、婚骗的性质问题,到底是普通的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这个就要从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上来加以区分,这两个犯罪区别很多,我相信各位也都知道,但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则在于侵犯的客体要件不同。与此相似的例子,比如甲不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而是专干骗钱骗财的勾当,也就是一个混混,多次以普通草苗进行简单加工,然后冒充名贵中药到各地兜售,获取非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左右。如果有受害者向我们盐田分局经侦大队或者派出所举报,说这个甲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要求我们立案侦查,那我们怎么办?这个甲构成什么犯罪行为呢?哪位领导可以来回答吗?这里就涉及到我们受案后的第一步:认真分析案情,准确定性。这个劳务诈骗、婚骗的定性也是一样,各位也知道,我们公安内部也有分工,对于普通的诈骗犯罪归刑侦部门管辖,对于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如合同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经济犯罪才归我们经侦部门管辖。当然,对于我们派出所,在管辖上就不一定分得这样细。那这个甲到底构成什么犯罪呢?甲是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还是普通的诈骗犯罪?还是以口头形式的合同诈骗犯罪?我们要定性准确,就要区分两者的界限,这些的唯一标准就是运用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先比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与普通的诈骗犯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诈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方面是相同的,都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的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构成。(4)主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主观方面只能够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其动机主要是非法谋取利益;诈骗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以上我们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两个行为在刑法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区分,我们就很明显知道,甲多次以加工后的普通草苗冒充名贵中药到各地兜售,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他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纯粹是想无代价地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方面就是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甲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而不符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那么,如果属于普通的诈骗犯罪,一般来说,就应当移交刑侦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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