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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深圳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的特点、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建议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专业化,反侦查意识强,破案难度大。 
  从我们侦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看,作案手段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犯罪分子大多以假身份证、假注册地址、假资金等假资料注册成立若干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然后非法购进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大量虚开,一段时间后就自动消失,同一伙人又成立其他虚假公司如法炮制。如2000年我市“4.20”专案组在协助办理中央“4.20”专案时,所调查的四十七家公司中,就有四十一家属于以虚假资料注册成立的公司。同年立案侦查的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资料成立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只用一天时间就开出八十八份,价税合计人民币八千余万元,然后走逃。 
  第二种,成立专门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此类公司专门从事中间介绍,其本身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根本无正当生意,只是以个人身份勾结开票公司、受票公司,为其穿针引线,利用广泛的关系来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介绍费。如我市立案的深圳市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就利用空壳公司勾结开票公司,利用广泛的关系寻找受票公司。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2%收取介绍费。据近几年内破获的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情况来看,介绍虚开已逐步形成一种职业,有为数不少的犯罪分子在从事这种犯罪活动。 
  第三种,为偷税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许多正当经营的公司大肆接受犯罪分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公司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环节和最终归宿,其偷逃国家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非常明确。从纯经济角度来讲有需就有供,正是因为少数公司、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抵扣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偷逃国家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才造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长盛不衰。通过对几年以来我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我们发现接受犯罪分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大量购进低价走私货物,在自用或销售时,需要有进项发票来抵扣税款进行逃税,这种情况占了大多数;二是企业自有货物或者生产加工货物需要出售,伪造交易取得进项发票,达到逃税目的;三是买了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的货物,需要进项票来偷逃税。 
  第四种,利用国家正在推广使用的高新技术防伪税控机直接虚开或伪造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国家为了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活动猖獗的态势,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在2000年研究出以为几十年内都无法解密的高新技术防伪税控机,该机防伪性能好,其八十四位密码随机产生不易破译,以期望杜绝伪造或者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并在2003年开始全国禁止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流通而全面推行利用防伪税控机开具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遗憾的是,这所谓高新技术诞生的2000年在深圳等地开始试行的时候,深圳就发生了全国最先发现的好几起利用防伪税控机伪造或者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如2000年我们查办的“703”专案,主犯陈某利用虚假资料前后注册成立五家公司,从税务机关购买两台防伪税控机专门进行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涉及金额价税合计7亿多元。从2000年开始特别是深圳停止流通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来,在我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犯罪活动的表现基本上是利用防伪税控机伪造或者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我市近几年破获的多宗利用防伪税控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来看,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方面是用防伪税控机打印好真票后,直接出售,然后人去楼空;二方面是用防伪税控机打印好真票后,用电脑将真票显示的内容包括密码(已成明码)打印到购买来的假票上,然后真票报作废,假票出售;三方面是在用防伪税控机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中间套上假票,共同打印,真票报废,假票出售;四方面与三方面基本相同,打印好后,抵扣联真票卖出,然后用真票其他联中间夹假票,抵扣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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