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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博奕,中国法治的迷惘与无奈

  3、礼盛于法,法不胜礼。礼治与法治在中国法治史上斗争了二千多年,但二者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并未形成势均力敌的抗衡之势。在斗争中,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皇权始终站在礼治一边,使得礼治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在封建统治者的心目中,一直视礼教为正统思想,而法治不过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应急这策,封建统治者的根本需要是维护以特权为特征的等级秩序,因而在根子上,他们对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范畴的理念是持排斥态度的。如孔孟、董仲舒、朱熹是儒家礼教思想的研制和积极倡导者,他们的思想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高度推崇,在思想界享有很高地位;相反,历史上主张法治的韩非、桓谭、王安石、沈家本等,即使为封建统治提出许多好的建议甚至做出过一定贡献,但其学说并不被重视,法治思想不论在深度、广度还是历史控制时间上,均明显弱于礼治。
  4、法治营养不良,发育迟滞。在法治与礼治的斗争中,法治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但在历史的长河中,法治经常柔弱无力,被礼治所排挤,在“《春秋》决狱、义理决狱”思想的压抑下,法治常常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由于统治者在骨子里偏爱能维护其等级特权秩序的礼治思想,因而我国的法治经常就出现了先天性营养不良,少有哺育和支撑,即使某些阶段、某些个人的法治思想有所兴盛,时间也是极为有限。相反,法治思想相对稳定、长久的发达阶段,大多需要搭乘在礼教的车轮上或为礼教割让出相当的控制范围后才得以生存。如《唐律》传承的时间比较长,原因是《唐律》很好地体现了礼教思想。由于这样的力量悬殊,使得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下,与西方相比,我国法治的发展非常缓慢,如明清的法律思想与隋唐的法律思想,历经一千多年的岁月洗礼却没有多大变化。我国二十世纪才着手起草宪法,民法至今滞后,法治思想始终磕磕绊绊,使得法治在现代化方面落后于西方很多年。
  三、几点启示
  1、必须重视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影响。中国的法,缘于礼,许多时候是附从在礼的羽翼下发展起来的,礼在社会管理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法治的发展经常被礼治形成的规则所左右,带有非常明显的礼治痕迹。在国人心目中,礼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有些已渗透进民族心理的骨子里,特权思想、等级观念、漠视私人权利、人治传统突出等在社会中占据一定地位,在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方面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这些与法治与抵牾的意识根植于人的思想深处,对其纠正需要一个较漫长的过程,不是三年五年能完全改变的,也不是一两代人所能完全纠正的。因而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必须关注礼教所产生的深远影响,警惕礼对法的消极或阻滞作用,防止等级、纲常等礼治思想对法治形成破坏。另一方面不可操之过急,法治进程任重而道远,必须经历比较漫长的历史阵痛性选择,非一朝一夕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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