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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博奕,中国法治的迷惘与无奈

  元朝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特殊时期,没有完整意义的法典,法律思想也是蒙汉杂糅,既不倡法,也不循礼,为一特殊时期。
  5、明清时期。明朝延用的也是《唐律》。在建国初,朱元璋“刑乱国用重典”,直接参与定律工作,实行严厉的法治手段,在法治思想上,主张礼刑结合、明刑弼教,刑罚和礼教并列使用。此后,邱浚主张法治,重视公开审判,关注民法、经济立法,但其后的王守仁、海瑞等人又推崇礼治思想,维护封建伦理。到明末清初,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思想家先后提出了取消专制立法、建立天下之法的思想,带有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法治观有了萌芽。
  清朝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是礼治与法治思想斗争最为激烈的一个时代,在行将衰亡之期,以清统治者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想方设法维护封建礼教主导下的等级秩序,而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为首的维新变法者鼓吹的“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等现代立法声音已进入历史舞台,也出现了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学家,清廷在固守中,在历史的潮流下不得不开始退让,修订大清律,并同意制定宪法。在几千年的斗争中,法治终于慢慢挣脱了礼治的羁绊,开始有了独立人格。
  中国礼法与法治的斗争,可用下表来表示:
  历史阶段 礼治思想 法治思想
  春秋 孔子 管仲、子产、邓析
  战国 孟子、荀况 李悝、吴起、商鞅、韩非
  秦 皇权 秦始皇、李斯
  汉 董仲舒 桓谭
  隋 隋文帝
  唐 复古运动 魏征、柳宗元
  宋 司法光、朱熹 王安石
  明 王守仁、海瑞 张居正、黄宗羲、顾炎武
  清 保皇派 魏源、康有为、沈家本
  二、中国法制进程中的礼治与法治之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相隆替,斗争不息。商周奴隶社会开始,法制建设中就开始了礼与法的冲突,进入封建社会后,不论稳固期的秦汉、鼎盛期的大唐,还是衰落期的明清,礼治与法治的斗争从不没有停止过,期间有五个高潮,依次是:1)春秋战国时的儒法之争;2)秦汉时的法治与儒术之争;3)隋唐时礼、法之争;4)宋时王安石与司马光、朱熹等人的变法争论;5)明清封建礼教与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斗争。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就是礼与法争斗的历史。
  2、乱世重法,盛世重礼。从周朝奴隶社会开始,中国三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先后进行了十多次的朝代更迭。期间礼治与法治思想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其规律是如果处在战乱时期或战乱的恢复时期,法治要求的呼声就高,法治应用的范围也广,法治思想和立法技术就会得到相应进步和发展。如战国时就掀起了一次普遍性的变法运动,秦统一六国后就坚决地执行了法家的思想,三国时各国均较重视法度。隋统一南北朝后,隋文帝就起修了《泰始律》,明朝朱元璋称帝后,就实施了非常严厉的法治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成为普遍规律。相反,在封建统治者建立政权进入稳固期后,尤其是封建社会的几个鼎盛阶段,礼治思想又会在意识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如西汉、唐、北宋、清朝前期等,国力相对强大,政治比较稳固,礼治思想就占据了上风。与此相适应,每个封建王朝的第一个皇帝,从战乱中走来,也看到了前朝法治驰废的教训,因而普遍重视法治,要用法治来稳固自己的政权,如秦始皇、刘邦、杨坚、李世民、朱元璋等,而每一朝代的后期继任者,大多又会打起礼教的旗帜,用礼教维护自己的纲常、等级等封建秩序,先刑后礼成为中国法制史的阶段性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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