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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货”的法律性质探讨

“追货”的法律性质探讨


李明强


【关键词】追货 不正当竞争
【全文】
  追货是什么?追货是商品经营者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营策略,模仿和尾追相邻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行为。追货是目前商品零售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这不是法律行为,追货这个词也不是法律语言。但是,我认为法律语言是来源于生活的,生活萌生一种现象,在法学家对它关注之前,人们已经开始运用自己的惯常思维去描述它了。法律词汇,正是对这种生活词汇进行选取才诞生的。只要这种生活现象需要法律来规制,只要这种生活词汇能够准确描述这种生活现象,只要人们对这一词汇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那么,这一词汇,就具备了跻身法律词汇的资格。今天我不是来讨论法律词汇和生活语言的,所以,下面还是让我们来进入正题吧。
  先来看追货的构成要件:(1)地域的邻近性。追货者总是和追货目标比邻而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模仿和尾追的效果,自己不用象追货目标那样去对产品做广告,不用研究经营策略,只要追货目标研制出了成功的策略,自己马上跟进,免费享用追货目标的劳动成果。(2)商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有的追货者直接就跟进和目标企业同样的商品,而有的追货者为了规避追货目标的责难,都只跟进和目标企业相似的商品,但不管是相同还是相似,这种商品都造成了追货商品和目标商品在消费者内心的混淆,其危害是相同的。(3)进货的时间顺序性。追货者总是在目标企业已经完成进货,并达到一定效果之后,才尾随进货的。(4)行为的持续性。追货行为如果仅发生一次两次,或者偶尔发生,很难对追货目标造成实质的损害,也达不到动用法律予以规制的必要性。(5)给追货目标的经营造成损害。
  追货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善良经营者的经营成果。
  追货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呢?很遗憾,没有。但是,我们在此讨论的并不是没有意义,我们可以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这部法律文件的时候,在立法上予以补充。
  应该厘清的误区。(一)“进货渠道的同一性”是否应该成为构成要件?我的观点是不应该。因为:(1)获得同类商品的渠道是多样的,不需要从同一渠道进货,同样可以追进到和目标企业同样的商品,如果把这当作构成要件,将导致追货者轻松规避规则的约束,那样,就导致规则设立的无意义。(2)我们要规制的销售经营环节,尤其是商品零售经营环节,而不是商品批发环节,商品运输环节,乃至商品生产环节。把“进货渠道的同一性”作为构成要件,实质上是把规则延伸到了其他环节,突破了规则设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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