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变迁中的法学研究方法

变迁中的法学研究方法


吴丹红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
【全文】
  最近自己做一些法学实证研究,看了一些同行做的相关研究和非同行的学者做的实证研究,才知道存在的差距。萦绕在我心中的问题是,为什么偏偏是法学(而不是经济学、社会学或者人类学)缺乏实证精神?我们到底是把法学作为一种可以传承的技艺,还是一种可以解释的知识?我们到底是把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还是一门社会科学?
  
  我认识的两位美国学者,一位是对证据法做过经济分析的密歇根大学兰普特教授,居然在法学院和社会学系的名单中都有他的名字,后来更惊奇地发现他当初获得的就是社会学的博士学位。此公的个人兴趣一栏,赫然写着,“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学问题”。另一位是对亚洲死刑问题有独到研究的美国夏威夷大学戴维教授,也是横跨法学和社会学研究两大阵地。他告诉我,学术上“脚踏两只船”的事情,在美国是很常见的。
  
  法学研究方法的拓展,在美国算起来应该有半个多世纪了。五十多年前的美国法学界,法学研究也偏重于实用主义,热衷于对法条和判例的解释,使学术沦为一种“法律技术”的研究。上世纪二十年代的哥伦比亚大学首开风气,首先尝试在法学院授课中以非法律课程作为补充,在教学上形成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学术研究很难转变思路,一些以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学的教授受到排挤,难成气候。从1955年在密歇根大学召开的“法学研究方法会议”之后,经过反思与倡导,学界风气为之一变,法学研究开始走注重基础研究、与其他科学研究结合的道路。法学与社会学、人类行为科学,以及政治学、历史学、心理学、哲学、经济学的结合,成为可能。各个领域的学者,彼此倚重,成为“双赢”的选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韦伯,涉猎广泛,多有建树,应该是这方面的佼佼者。
  
  黄东熊先生把法学研究分为理论性研究和非理论性研究,前者以“求出法的原理原则”为目的,后者以“对事实现象做探讨”为目的。传统的法学研究显然多属于前者,而新兴的以交叉学科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则多属于后者。按高鸿均先生的说法,前者是“内部视角”,眼睛向内,坚守法学知识自治的城堡,后者是“外部视野”,眼睛向外,观察法律与社会的复杂关系。这种视角的转变,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是意义深远的。其实,在我看来,法学本身就是社会科学之一脉,而非哲学或者人文科学之一种。传统法学研究通常以法律条文、判例、法学学说、法学论著为研究资料,视野比较狭窄,但是比较容易上手,成本也小,所以成为做学问的“捷径”,并造成路径依赖。法学研究的新方法需要借助很多学科的知识,要对社会现象有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对各种变量进行分析,成本较大,也很难突破,所以法学研究者敬而远之。又由于传统的奖励机制的作用,旧的研究方法较新方法更容易获得科研经费支持,而且也更容易出成果,所以有毅力者才能知难而进,探索“曲径”。不过,远至庞德,近到波斯纳,曲径已经显露出“通幽”之境。越来越多的学者也意识到,那种闭门造车式的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知识的增量,实在有限,新的方法才可以开辟法学研究的新视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