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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过时了吗

   3、关于夫妻感情与婚姻中的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础可以引申出子女、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广泛内容,远不是夫妻感情所能包括的。实际生活中,性生活不合谐、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都可以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把夫妻感情破裂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混为一团。“性生活不和谐、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不能成为独立的离婚条件或理由。有的性生活不合谐或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可能引起离婚,有的则不会引起离婚,归根到底还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的从表面上看是婆媳关系不洽等原因,但实质上是由于婆媳关系不洽等原因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导致离婚。
  当然,我们也承认,感情破裂不能概括离婚的全部原因,但夫妻感情不合或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的离婚毕竟是主要原因,甚至是99%以上的离婚原因。而且,对极少数非感情因素引起的离婚(如一方失踪),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成功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还有遗漏,可以通过完善非感情因素离婚原因解决,也不宜舍本逐末,废弃夫妻感情破裂这一核心离婚原因。
  4、夫妻感情决定婚姻,不是婚姻决定婚姻
  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只存在解除或消灭,不存在好与坏或破裂与不破裂问题。至少在同一个婚姻制度下,婚姻关系都是一样的,没有好坏之别。通常所说的婚姻关系好与坏,恰恰正是夫妻感情好与坏的代名词。同样,通常所说的婚姻关系破裂,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代名词。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也是法定的,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而夫妻感情则不同,它是一种人之情感,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动态关系,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种发展、变化,既能够使婚姻双方关系稳固、持久,也可以使婚姻双方关系恶化、失去了存续的基石。当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恩断义绝,双方不堪同居时,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存在,就只是一个外壳。在这种情况,就应当解除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左右婚姻的不是婚姻关系本身,而是夫妻感情。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存在逻辑上的命题错误,不能真正解决离婚的标准。试问,如何判断婚姻破裂?或用什么标准判断婚姻破裂?还是要回到夫妻感情上,婚姻破裂本身并不能解决或回答。因而,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才符合婚姻的本质和婚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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