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婚姻是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的,那么,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离婚就成为一种必然结局。双方因情感而结合,因情感破裂而解除,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因而,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符合婚姻的本质。
2、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是否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
有人认为,现阶段我国物质生活水平还不高,婚姻作为物质生活共同体的作用远远大于作为精神共同体的作用。所谓的“凑合型婚姻”还有一定数量,这种类型婚姻夫妻间缺乏感情,但长期以来,以感情作为衡量婚姻质量的唯一标准,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对这类婚姻的道德评价是消极的,在一定意义上也鼓励这类婚姻的当事人离异。
我们在这里暂时不讨论物质生活与婚姻的质量到底有没有必然关系,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凑合型婚姻”并非都是物质因素造成的,物质因素不是决定婚姻质量的唯一因素。如有的夫妻物质条件很差时,两人相依为命,团结拼搏,感情很好。相反,一旦富裕时,夫妻感情却出现了危机。这说明,夫妻关系的好坏,并不直接取决于婚姻中的物质生活等其他内容,而直接取决于夫妻感情。所以,以现阶段的物质生活水平来判断婚姻质量或夫妻感情,其前提是站不住脚的。
但我们也承认婚姻并非都是高质量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凑合型婚姻”毕竟还有一定数量。但一般来讲,这类婚姻,只要他们还能够“凑合”,没有达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夫妻间仍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关系的维持,仍然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所以,在他们中间,虽然夫妻关系可能不太融洽,甚至出现裂痕,但只要没有完全破裂,仍然不会导致离婚。
夫妻感情虽然包括爱情,但并不等于爱情 。它蕴涵有积极感情与消极感情两个方面。具体说,它既包括夫妻双方风雨同舟而形成的一种友谊或友情,也包括夫妻双方刀刃相见所产生的一种敌意或仇恨。前者为积极感情,后者为消极感情。夫妻感情,就是夫妻之间的友情和仇恨的一种综合指数。如果双方爱情或友情指数高,夫妻感情就好;如果双方敌意和仇恨指数高,夫妻感情就不好。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并非都是高质量或亲密无间的。不同婚姻中的夫妻感情也不一样,他们之间也有感情深一点与浅一点,或好一点与坏一点之别。而且这种现象还将长期持续下去,即使将来到了物质极大丰富,缔结婚姻不受物质条件限制的时候,婚姻质量也有好坏之分。这是针对不同婚姻而言。对同一婚姻来讲,爱情或感情也有高潮期和低潮期,甚至有危险期,并非一直处于热情奔放或激情燃烧阶段。这种夫妻感情的多元性,决定了不同婚姻之间夫妻感情是有差别的;在同一婚姻中,夫妻感情也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因而,我们不能用一元感情论代替多元感情现象,认为夫妻感情都是高质量的,从而否认“凑合型婚姻”也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我们明白这一点,以感情衡量婚姻质量的标准,就不会具有消极作用。恰恰相反,它有助于稳定婚姻关系,以免人们陷入一种不切实际的迷思之中,一味追求那种超完美的理想化婚姻,促使人们以更现实的态度对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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