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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过时了吗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过时了吗


王礼仁


【关键词】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破裂     离婚标准
【全文】
  
  目前,理论上几乎普遍主张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修改为“婚姻破裂”。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到正在讨论中的民法典对离婚制度如何设计的重大问题,有必要加以检讨。
  主张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2、感情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难以把握,司法机关难以认定;3、结婚并不以爱情的基础,离婚当然不应以感情为标准。4、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5、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感情破裂概括不了离婚的全部现象;6、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符合各国离婚立法的趋势。
  上述1、2两种观点所涉及的都是感情是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或主观心理范畴问题;上述3、4、5三种观点所涉及的是爱情或感情与婚姻的关系问题;上述第6种观点所涉及的是外国立法能否借鉴问题,但这不需要单独讨论。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能否成为离婚的标准,不是以外国有无规定为依据,关键是看婚姻关系破裂与夫妻感情破裂相比较,到底以何作为离婚标准更科学。只要解决了这个问题,能否借鉴外国立法的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因而,本文重点从感情与婚姻的关系、感情是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这两大方面展开讨论。
  一、关于感情与婚姻的关系
  感情与婚姻的关系,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澄清。
   1、感情能否成为结婚和离婚的基础
  有的人认为,婚姻是契约,不是爱情。还有的认为,法律只是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至于“完全自愿”背后是什么动机,法律是绝不过问的,那么离婚何以要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呢? 。上述观点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否认婚姻是爱情或感情的结合,从而否认离婚也不应当以感情为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婚姻应当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即使承认婚姻是契约者,也难以否认婚姻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因为契约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契约或合意,毫无疑问,应当是爱情或感情使之然。因为“自愿”或“合意”,都是对配偶感到满意而接纳的结果。可以想象,任何人都不会与一个相见如仇或水火不相容的人去达成婚姻契约。所以,契约只是婚姻的一种形式或外表,而爱情或感情才是婚姻的实质。当然,爱的程度可能各有不同。即有的爱情深,有的爱情浅。但最低也应当以双方能够相互接纳为底线。同时,爱因(爱的动机或原因)也可能各种不同,有因单纯的情感所爱;有因对方容貌所爱;有因对方年轻所爱;有因对方权利所爱;有因对方财产所爱;有因对方的知识或特殊才艺所爱;甚至有因对方的英雄气概所爱;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爱情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婚姻,都应该属于广义上爱情的结果。那种不考虑任何物质因素或权利因素的婚姻,是一种最高境界的爱情。这种最高境界的爱情,到目前为止,在整个社会,还不可能完全实现。正如恩格斯所说:“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如果我们把恩格斯预言的婚姻,称之为高级层次的婚姻,那么,当前一些附加考虑经济等因素的婚姻,就是低级层次的婚姻。但无论是低级层次的婚姻,还是高级层次的婚姻,只有量(程度)的变化,没有质的区别,即婚姻都是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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