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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及由此而发的一些思考

观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及由此而发的一些思考


常大鹏


【关键词】劳动教养 历史发展 审批救济程序 问题反思
【全文】
  对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价值评价,不能仅站在功利注意甚至工具注意的立场来进行,研究者还应该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态度,视其是否具有内在的道德品质和价值正当性。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考察,也应以这一原则为根本红线。
  劳动教养是对屡次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不改,情节比较严重,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又符合劳动教养的人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项措施,是我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
  一。历史发展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办于20世纪50年代。55年下半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取得重大胜利之后,我国在机关内部开展大规模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在肃反运动中,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清查出一批不够逮捕判刑,但又不适宜继续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为解决这批人的出路,5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清查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轻,彻底坦白,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然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是也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工资。
  这是我党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
  56年,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至此,该项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之后在57年8月,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在随后的若干年内,又有多部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实施,其中主要有公安部《关于处理盗窃流氓诈骗凶杀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界限的规定》,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两个文件是我国目前实施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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