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与大陆的宪政转型(二) 司法宪政主义

  秦政之后,董仲舒倡言天道打压君主,开创出一种复兴的儒道宪政主义模式。这个模式的总纲是“屈君而伸天” 。随后儒道法慢慢合流,再次将“祀与戎”分开,把“祭司”的权威从皇帝那里抢了回来。从此大约两千年,尽管皇帝自命为天子,亲自主持祭祀。但皇帝的权力并没在政治哲学上僭越于由儒生职业集团所把持的具有神圣性的“道统”之上。也从未有资格与当时某位大儒或风范大臣竞争最高的道义形象。“祭司”的精神权威存在于皇宫之外,“道高于君”始终是历代帝王无法超越的一种意识形态。这一道统直到20世纪的反复革命中再现了“文王演《易》”的旧事,中国史上第二次出现周文王式的“君师合一”,在台海两边分别庚续出“祀与戎”合流的现代意识形态政体,这才再被扭转。
  中国古典政治传统的主流,一直包含着“道与势”、“祀与戎”的两分。“君师合一”才是偶然和非常态的,是对某种古典宪政主义努力的背叛。尽管笔者所谓的“儒道宪政主义”和远古的“神权宪政主义”一样,主要指一种非制度的话语权威的模型。并未落实为一种现实的政治权力,也未针对皇权形成过制度意义上的、能与英美宪政主义相提并论的分权制衡术。但不能说儒道传统在历史上没有产生过制衡皇权的观念力量,甚至也不能说儒道宪政主义就全然没有制度上的积累 。
  如在孟子那里,已有过以知识传统为凭籍反对君王干预司法的主张。后来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开创了后世礼法合一的路径,“春秋决狱”之于古典中国的意义,其实是堪与马歇尔法院一系列宪法判例之于美国宪政的意义相媲美的。它的主旨是“屈法以伸伦理”。以当代的目光看这是法律的泛伦理化,但在中国古典传统中这恰恰是一种专业化,是凭借知识与价值传统制衡君王意志的杰出努力。其中一个重要的一个思路是以“孝”对抗“忠”。以私人价值对抗国家价值,以儒家伦理对抗君王的统治权。如“亲亲相隐”的原则,为近亲属豁免了作证和检举的国家义务,这显然是一个从国家的枪口下力争过来的自由传统,体现出对私人价值的珍惜 。
  “礼法合一”为儒生集团逐渐取得了一种超越在朝代更迭之上的“祭司”身份。两千年来,儒道两家的价值传统渗透到法律中,对君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构成过一些有效的制衡。如学者研究清朝的刑部案例,发现刑部经常反对皇帝本人对一些案件的处理意见 。刑部官员们所凭籍的资源,正是“五伦定罪”的律法传统及其背后源远流长的“春秋决狱”的儒家司法精神。只是在英美宪政主义的制度成就对照下,这些制衡技术就显出它过分的脆弱和不可靠。
  儒家传统基本上以家族而非以个人为价值本位,这与以“个人自由”为在先价值的宪政主义有天壤之别。但这不妨碍“君王与祭司”、“统治权与判断权”这一宪政主义的两分政体框架的成立,也不妨碍儒道宪政主义以私人关系对抗国家义务这一核心倾向的成立。对宪政化有着更大意义的正是这一基本模式。一个可贵的事实是,在中国古典政治传统中从未诞生出类似于欧陆哲学中的国家至上的主流观念。相反,这一传统中同样蕴涵着一种与现代宪政主义的方向具有一致性的观念张力,蕴涵着一种在世俗权力和君王意志面前所积累起的知识与德性的尊严。只不过这一知识和价值的传统本身,需要放下百年来的胸中块垒,在具有普适性的人类超验价值传统面前学会谦卑、顺服与更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