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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何在?——论法治的价值基础

  然法作为法治价值基础,以自然法作为判断法律正当性标准的理论面对以上问题时必将陷入困境。试以下文详析之。
  1、权力制约的悖论--自由主义宪政理论本身的困境 [7]
  所谓宪政原则,其核心观念仍为落实权力制约。它试图以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来制约普通立法权,并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宪政理论始终避免出现一个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力。但这一努力是否成功大可怀疑。作为自然法的隐喻的宪法不能避免自然法将遭遇的难题[8]。
  首先,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一部宪法,所以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将存在制宪权的问题。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如果存在不同的价值观,对应该制定什么样的宪法有不同的主张,在这些不同的价值观主张中,根据什么来决定哪些主张应该成为宪法,这是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根本难题[9]。如果不放弃价值观上的自由主义前提,就必须承认,不同的制宪主张并没有对错之分,因此,制宪权以及宪法的内容问题,就不是一个可以通过自然法理论可以论证的正当性问题,而是一个事实上的力量对比问题。谁拥有更多的资源与手段把自己的主张转变为宪法,谁就拥有事实上的制宪权[10]。法国大革命之中的宪法理论专家西耶斯把制宪权赋予一个抽象的群体——人民[11]。问题是,人民实际上并不是铁板一块,相互冲突的物质利益以及各自所持有的不同的价值观使之组织为不同的团体而相互斗争,胜利者获得制宪权,把自己的主张宣布为宪法,失败者必须接受[12]。无论斗争的规则是议会中的多数席位还是武力相加的暴力行为,对胜利者事实上的制宪权的限制无法在宪政本身的框架内进行。制宪权作为一种统一的,终极的权力因而落在宪政的分权原则之外[13]。
  其次,在当代宪政理论体系中的紧急状态权力(Emergency Power),也是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之中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所无法涵盖的领域。由于宪法的制定者不可能预见将来会发生的一切情况,所以当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宪法中未加以预料的例外情况时,统治者势必要超越于宪法之外来处理特殊情况,这被称为紧急状态权力。它的存在表明了抽象规则的局限性以及权力制约的有限性。由于这种紧急状态权力的运作无法事先由法律规则规定,而只能让诸于具体情境中的统治者来决定[14]。这一权力的特征与宪政原则,与法治所要求的抽象的、形式的、规则的统治,并且排除任何事后立法的原则相矛盾。紧急状态权力广泛存在于号称为自由主义的宪法之中,然而权力制约论者对此却视而不见。殊不知,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这一权力可以成为统治者实行独裁的合法通道[15]。
  再次,在自由主义宪政的实践中,理论上的分权与制衡原则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从逻辑上来讲,不同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不可能以相互推翻的方式循环下去。权力的制约必将停留于某一点上,即逻辑上必然会出现一个在效力上是终局的决定,以保证其确定力。这一作出终局决定的权力是不可分的。以人们认为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美国为例,其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在决定国会制定的法律文件是否违宪这一问题上就具有终局效力。它不能被其它机关推翻或否决,一经作出就得以确立。这种无法贯彻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权力现象的存在,是分权与制衡原则论者所无法回避的。它的存在是对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中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挑战[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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