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该项目的最终成果将取决于课题组和项目负责人的决定。
参见《法国民法典》(李浩培 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参见《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Albania, Gianmaria F. Ajani, The Revival of Private Law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1996.
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 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魁北克民法典共分为10编。第1编人;第2编家庭;第3编继承;第4编财产。在第5编“债”之后,就是一些特殊的编。第6编为优先权和担保权;第7编为证据;第8编为时效;第9编为权利的公示;第10编为国际私法。可以这么说,魁北克新民法典,是在保存了法国民法典的固有影响之下,同时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体系。
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种,突出地表明了魁北克民法典的编纂者对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的看法。这一做法是对那些认为债的不履行导致民事责任的说法的一个驳斥。
Cfr: Civil Code of Quebec, Bibliotheque nationale du Quebec 1998.
参见哈特坎普:《1947年至1992年间荷兰民法典的修改》(姜宇、龚馨译),载于《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6-417页。
在此之后还有一个叫作“运输法”的第8编。这一编的存在不具有体系上的理由。它是旧的荷兰商法典在新法典之中的影响。参见徐国栋前引文。
转引自惹尼:《现代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钟继军译),载于《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徐国栋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原文来自Le Code Civil 1804—1904 livre du centenaire (Tome seconde), Paris, 1904。经核对,惹尼的引文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8页。张雁深先生的译文是:“法律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
参见薛军:《民法典编纂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载于《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Cfr: Konrad Zweigert and Hartmud Dietrich , System and Language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 1900, In Problems of Codification, Edited by S.J.Stoljar Department of Law, Research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Canberra 1977. p.42.
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参见王利明:《合久必分》,载于《法学前沿》(第一辑),法律出版社。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也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但是,由于此种不作为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所以它仍然区别于绝对法律关系之中的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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