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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1、侵权行为法采用总则-分则结构的必要性。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已经超出了用几条规范来解决的程度。近几十年来法学家对于侵权行为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已经大大发展了侵权行为法“总则性”的内容。在具体的侵权行为的类型上,数量也急剧增加[24]。在这样规模的侵权行为法之中,采用总则――分则的模式是必要的。侵权行为法采用总则――分则的结构模式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其一,打破了合同法在传统债法结构之中的特殊地位。其二,为详细规定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提供了结构上的空间。其三,侵权行为法总则的设立使得债法总则的功能有所变化:首先,由于债的主要的下位制度都有一个一般规定,因此它不必对有关问题进行重复规定;其次,它所承担的体系化功能的压力会减轻。对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存在不同、难以调和的地方,可以放诸于二者各自的总则加以规定,而它集中规定一些具有共性的东西。
  2、债法总则内容的设置。不赋予债法总则以过多的内容,采用“小总则”。在债法总则之中只规定各种债的具有共性的内容。避免《德国民法典》将合同之债规定在债法总则之中的做法;各种债的关系的内容不在债法总则之中试图归纳[25]。
  3、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安排。这两个制度虽然规模较小,但在逻辑上与合同、侵权行为处于同一层次,所以传统债法结构之中,将它们点缀在各种有名合同之后,是不恰当的。又由于它们基本上为一般性的规定,因此,可以考虑将它们安排在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之后。
  通过上述论述,我在同时考虑到维持传统债法体系,采用总则-分则立法技术和变革传统债法内部结构这几重目标的前提下,对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债法编的结构作出如下设计:
      第X编:债法总则
      第1章:债的一般规定
      第2章: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3章:侵权行为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4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5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X+1编:债法分则
      第1章:各种合同
      第2章:各种侵权行为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债法结构的评论
  在我基本完成上述论文的写作后,我很高兴地读到梁彗星教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以下简称大纲)[26]。其中也提出了关于民法典之中债法编的结构设计。我以对于大纲之中债法结构设计的评论作为本文的结束。
  在大纲中,有关债法的内容设为3编。这在共7编的民法典之中,除总则外占了一半的结构,可谓半壁江山。这3编分别是债权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根据大纲的说明,以债权总则涵盖合同法与侵权行为。这一结构的特点在于:1、维持了传统的债法结构,没有采纳将侵权行为彻底从债法之中独立出去的主张。关于其中的理由,该大纲也从债权为相对权、请求权的角度立论[27]。2、突出了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编制层次上提升到与合同法平等的地位。给予侵权行为整整一编的结构空间。这种设计考虑到侵权行为独立的某些合理性,但将这种独立保持在传统的债法体系之中。3、在侵权行为编采用了总则-分则的结构模式。这是为了适应现代侵权行为的巨大发展的要求。4、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规定在债法总则之中,改变了传统的将其点缀在有名合同之后的做法。以上这几点与本文的设计是一致的。这些共同点的存在使得我有理由认为,这两个结构在大体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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