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2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28页。
3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5参见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4页;王世杰、钱端升:《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页。
6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另参见《学说汇纂》1,1,1,2,乌尔比安语。
7有关文献参见:域内有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第2页以下;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70年第3版,第2页以下;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版,第27页以下;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8页以下,等。域外有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1页以下;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3页以下,等。
8参见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4-5页。
9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1页。
10参见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1-12页;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3,5页。
11参见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2页;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3,5-7页。
12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第3页。
13参见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3页;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6页注释2。
14郑玉波:《民法总则》,第3页。
15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7页。
16参见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3页;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7页。
17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3页。
18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7页。
19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第3页。他认为
民事诉讼法和
刑事诉讼法都是公法。
20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8页。
21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22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7页;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0-11页。
23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7页。
24梅迪库斯:《德国民法通论》,第10-11页。
24梅迪库斯:《德国民法通论》,第10-11页。
25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26参见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5页。他特别强调公法和私法的二分法并没有给
刑法确立独立的地位,
刑法仅是公法的一个部分,因为正是在
刑法中,科处刑罚的国家以特别强烈的方式,实施着公权性质的行为。
27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第92-109页。
28参见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9-10页;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6-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