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具有“高级法”背景的
宪法,自其产生以来,就不是限于对国体、政体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制约的安排,而是同时特别强调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明确建立人的价值优先的原则。换言之,
宪法将尊重人权确立为
宪法自身和全部法律的最高原则。“人权
宪法”意味着
宪法的效力不仅是
宪法规定了政府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也意味着确立了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即维护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
20世纪40年代末期,基于二战的惨痛教训,“人权
宪法”上升到前所未有的位置。1948年12月《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件确立了一个共同的人权理想和目标,要求各国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我国1982年
宪法正是在尊重人权法的观念下,专辟一章承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此作为全部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部门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近现代立法实践受到科学分类思想的影响,应用了法律部门分类理论,根据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将法律加以区分,划分各种法律部门。首先是区分出实体法和程序法。然后,在实体法中区分出
宪法、
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在程序法中区分出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
但是,这种法律分类主要是技术意义的,并没有改变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二分法。换言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只有公法和私法两大范畴。
刑法、行政法等在严格意义上各自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它们都只是公法的一个部分,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具有相似性。26
(四)行政法的任务转向和范围扩张
随着社会变迁和福利国家思想崛起,在国家任务由自由主义法治国转换为社会法治国的过程中,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和内容也开始发生变化,由单纯的干涉行政(藉助警察权力和课税权力来达成国家行政目标),发展为服务行政或引导行政(同时藉助在行政机构与个人或团体之间建立“指导与服务性”的法律关系来保障个人福祉)。
20世纪以来,行政法领域发生了范围扩张,不仅表现为
建筑法、规划法等剧增,也表现为行政任务扩张到“地方公共事业”,如水、电、交通等。但是这种剧增或扩张并不是以扩充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的,而是运用了新的行政形式。“措施性法律”应运而生,这种法律只是能妥善有效且短期性规范民主工业社会发展的技术规定而已。作为新式的行政工具,法律与行政处分已经改变了其内涵,不再只是注重其外在的法律形式而已。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