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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的反思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一个评论性的脚注

    那么,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进行反思,有哪些可能的理论创新呢?我试图举出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应该扩大为所有权的生态义务,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生态规律,破坏生态平衡。这与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同时具有自由的生态属性相联系。2、赋予自然物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主体资格属性。比如可以创设自然环境监护人制度,允许为一个湖泊,一片森林设立监护人,以弥补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的不足。在环境遭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允许监护人代理提出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诉讼,所得赔偿用于生态恢复工作。3、在民法物权制度中贯彻环境保护观念。例如设立环保地役权制度,对因环境保护而抑制获利活动的人或地区给予补偿。4、在有害自然环境的物品上,不采用买卖转移所有权规则,不采用抛弃消灭所有权规则,而采用生产者负责原则,任何生产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物品(比如电池)的厂家,都必须负责收回污染源。
  无论如何,民法观念的更新,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该得到促进。针对民法典编纂,已经发生不少争论,这对于制定一部高质量的中国民法典的确有帮助,但是如果总是重复那些四平八稳的陈旧的论点,如果总把理论的眼光局限在西方提出的甲乙丙丁若干学说的选择上,也许会耽搁我们关注真正的问题和进行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建设工作。
  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徐国栋教授已经提出绿色民法典的口号,并且归纳到新人文主义的编纂思路中。但是,在一场理论的激战后,发现大家都是人文主义者。的确,从对于传统的“人——物”的关系的固执和坚守来讲,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的确是顽强。但是,能够反思这一点,由绿色民法典思想而反思人文主义之缺陷进而要“新”之的却还不多见。而这种新旧人文主义的差别,我认为十分巨大,无法弥合。当然,反对人文主义,并非倡导“物文主义”,而是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各得其所的“自然主义”。既然我们在哲学观念上为世界贡献了天人合一论,而被认为是解决21世纪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的对症之药,那么为什么我们民法界不试图为世界贡献一部体现了这种哲学思想的民法典呢?毫无疑问,这样的民法典,它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它会为我们带来我们期待中的光荣。
  
【注释】  薛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教师,意大利罗马大学(Tor Vergata)博士研究生。在这一简短的学术评论中我不可能进行详细的引证工作。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文中我的许多想法得益于徐国栋教授与我进行的谈话以及他发表的论文;关于自然主义的观念,法律主体领域的革命受到江山教授的思想的启发;环境保护制度的民法化受到我的同事高利红博士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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