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人类生存危机的现实已经证明,这只是一种致命的偏见。事实上,“主体——客体”这样的划分本来就是一个“万物皆备于我”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万事万物皆有其自在自为的自由属性,我们没有必然的理由把那些自在之物都规划到“无主物”,“共有物”之类的范畴中。它们本来没有一个所有人,而认为它们应归何人所有,完全是人类内部之间的互相约定。按照契约效力的相对性原则,这样的约定对作为第三者的“它们”并不具有效力,即使要对外发生效力,也必须遵循有利第三方的原则。因此,从最根本的伦理意义来看,人类的物权法其实是不道德的立法。
对“物”的概念的最根本的反思,自然应该是完全废弃这样的“主体——客体”模式,达到最超脱的“物我两忘”,“众生平等”的境界。不过,这显然是一种难以企及的乌托邦境界。人类获取资源以维持生存的必然性决定了人必须占有外物,为我所用。所以,现实的道路仍然是在“主体——客体”的界定上做文章。人类已经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地实现了同类的相互认同:没有人再把人看作“物”了。但是,我们是否可以把再次扩大主体的范围,把民法上的主体扩大到人类之外的自然物?或者退一步说,给予某些传统概念中的“物”或“财产”以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
我们来分析几个新近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这都是些导致疑惑的表述。比如“动物不是物”,那么是什么?这样的困惑表明了传统“物”的概念的捉襟见肘。903条前段是一个僵硬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表述,法条的后段却对动物网开一面。但是,何谓“注意”?如果不注意的话,侵犯了谁的权利?我相信,这是个令那些主张民法不调整人与物的关系的学者要面临的难题。不仅如此,新近编纂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7条规定:“对动物适用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未有不同规定为限。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人道原则可以用于动物吗?同样,这一规定也对“残酷对待动物”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持沉默,似有不便之言。
的确,把法律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人类之外,会导致极大的困惑。但是伴随着这些困惑,往往是学术范式和思想观念的巨大转变。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如果不敏锐地感受到这样的理论观念的变迁,我们就不可能领时代风气之先。对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反思,其实与环境保护的主题密切联系。因为传统民法通过“物”的概念,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处理为一个可供人任意处分的客体,因此忽视了本来应该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问题。所以,对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反思,就是要重新界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民法中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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