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评估法案(GPEA)的基本内容 [8]
政府机关(各府、部、局)首先应该获取关于其政策影响(指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政策对人民的生活或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的信息,然后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评估政策:第一, 必要性。政策目标是否恰当的根据人民和社会的需要制定?有必要由政府机关来实施政策吗?能否让私人部门来承担政策的实施?第二,效率性。能够获得与投入相称的产出吗?能否用更少的投入获得预定的产出?或者用同样的投入获得更大的产出?第三,有效性。通过实施政策能达到预定的结果吗?第四,公平性。能否用一种公平的方式来合理分配政策带来的好处和实施政策花费的成本?或者,利益和成本是用一种公平的方式分配的吗?第五,优先权。该项政策应该优先于其他政策实施吗?
2.政策评估的实施
各部都设有自己的政策评估部门,评估本部制定的政策,特别重要或涉及到几个省厅的政策,则由总务省负责专门评价,由隶属于总务省的行政评估局来实施。同时,总务省内还设立了一个由来自民间的专家组成的独立的评估委员会,这些专家都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评估委员会通过审查和研究政策评估计划、政策实施情况以及向相关各部提出的建议,以此来保证总务省政策评估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为了保证政策评估持续的进行,各部都制定一个政策评估实施纲要,在纲要中阐明基本的程序和实施的步骤,并依照该纲要进行政策评估。并且每个财政年度,各部和总务省都向社会公布一份评估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3.实施效果
虽然日本的政策评估体制在设计阶段采用了某些新公共管理的理念,但是由于该体制存在着几个较大的缺陷,限制了政策评估体制作用的发挥。首先,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管绩效预算的部门,导致绩效测量无法和预算拨款联系起来。在日本,预算拨款和绩效测量是分别由两个不同的部管辖的:即财政部(MOF)和总务省(MPHPT)。财政部负责向各级行政机关编制预算拨款,总务省则从总体上管理政策评估系统。财政部在行政层级上高于总务省,而且两个部之间很少沟通。因此,财政预算拨款中很难有效反映政策评估的结果,从而缺少压力和激励作用。其次,由于政策评估实施指南对各部自我评估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各部可以自行决定对哪些领域和哪些政策项目进行评估,如果某些政策的绩效评估和量化存在技术困难,他们将不会对这些政策进行评估。再者,实施指南只是笼统的规定应该根据必要性、效率、效能、公平性和优先权几个标准来评估,并尽可能采用量化的方法,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此外,日本缺乏在政策评估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作为评估第三方参与者的评估委员会的委员是兼职的,无法投入足够的时间。这几点缺陷导致政策评估实际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日本新公共管理实践的特点和前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