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6月第1版2001年第2号总第十九卷第552页。
③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91页。
④陈平、马育红:“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⑤参照韩世远:“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上过失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
⑥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①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②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34页。
③事实上的返还不能,如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有形财产中的易耗的特定物,原物灭失且无替代品,或者毁损严重无法修复,此外如所给付的各种劳务及物的使用等,均在性质上属于事实上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已给付的财产已由当事人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属于善意第三人时,即构成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34-335页。
④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页。
①王利明、崔建远著:《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页。
②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6月第1版2001年第2号总第十九卷第552页。
③王培韧:《缔约过失责任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187。
④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后的《
保险法》应为第
17条。下文中论者所引用的条款应作相应的调整。
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
53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