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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实证研究

  2.关于履行拒绝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拒绝履行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是非常明显的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劳动者的履行拒绝权。可以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履行拒绝权之间的关系模式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拒绝权。由此可见,履行拒绝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如张某受聘于得利电子厂,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厂主要生产导电橡胶,原料采用硅橡胶。张某在该厂丝印、喷油车间工作。喷油用的油墨需加添加苯(俗称天那水)。长期跟苯接触,而不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极易导致苯中毒,并患各种职业病。但该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在丝印、喷油车间工作因使用苯极易产生苯中毒及其他严重后果,也没有告知应提供劳动防护措施及待遇,更没有将上述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张某感觉身体不适,经常出现头晕、牙龈出血等症状。于是向该厂提出调换工作岗位,被厂里拒绝。于是张某拒绝再在丝印、喷油车间工作。②该案中,得利电子厂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产生了职业病的后果,对于张某提出的合理的要求调换工作岗位要求而拒绝,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张某当然有权拒绝在丝印、喷油车间继续工作。因此,拒绝履行权是得利电子厂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从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注释】  ①参见抽著:《缔约过失责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②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载《民商法学》2001年第9期。
③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
①民法的解释论,是通过解释既存的民法规范而形成的理论,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规范。转引自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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