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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实证研究

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实证研究


孙瑞玺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规定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责任承担方式是其法律后果的具体体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文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民事责任;法律后果;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减少价款;拒绝履行
【全文】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①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②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言,则是指缔约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缔约相对方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法律后果是通过责任的承担方式体现出来的。法律只有规定了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才能发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赔偿,对社会利益进行平衡;只有规定了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受害人才能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明确的请求,相对方才能进行有的放矢的抗辩,审判机关才能作出有依据的判决。③
  在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这似乎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但在解释论上①除赔偿损失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因此,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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