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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发展过程导出的问题中再看死刑

  六、死刑与人权
  人权的基本内容是,人的生命、自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死刑实质就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所以,要求废除死刑的人总是拿人权来攻击死刑。他们的逻辑就是,人的生命不受剥夺,罪犯也是人,而死刑剥夺罪犯的生命,所以死刑侵犯人权。看上去这是多么完美的逻辑。可是表面的完美并不能掩盖实质上的荒谬。
  人权,不是为罪犯准备的,所有公民都有人权;尊重人权的主体不只是国家,公民也是尊重人权的义务主体;人权不是不是政治的御用手段,人权是为全体公民提供生存生活的保障;人权不是单纯对个人的尊重,更是对其他国家存在的尊重;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死刑废除论者眼里,人权的内涵是多么的狭隘。当一个人用残酷的手段残忍地杀害另一个人时,死刑废除论者会认为国家不应剥夺这个杀人犯的生命,因为那样会侵犯他的人权。可是被他杀害的无故人的人权谁去保障,就因为他的生命已经不存在了,他的人权也就消失了,国家也就没必要再去考虑它的人权了吗?如果这样,那么人权就是罪犯的专利;尊重人权的主体只是国家,个人可以不尊重另一个人的人权。难道这种结论不荒谬吗?况且,罪犯对他人的人权的侵犯没有任何的理由;而如果说国家剥夺其生命是对其人权的侵犯的话,那么恰是基于他侵犯了他人的人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基于价值选择,应该如何行为也就不言而喻了。
  当今,国际上经常出现某些国家公然叫嚣他国侵犯人权,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呢?这是对人权的维护吗?恰恰相反,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这是一种为了政治目的而对人权的歪曲。在这里,人权成了某些国家的政治和外交手段,人权的本质也就不存在了。这种行为相伴而来的可能就是战中,接下来就是大批无辜人的生命被剥夺,难道这比死刑还能维护人权吗?可见在死刑废除论者那里人权的本质和内涵已遭到歪曲,那么其作为废除死刑的支点也就没有说服力了。
  七、小结
  通过我们对不同社会制度特征的论述,和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在目的和手段方面的论述,我们得出了死刑存在的本身价值;同时也道出了废除死刑的理论缺陷。所以,笔者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基于自然正义的,是合乎规律的。但是要完善其制度,加强对人的权力的规制,使死刑在自然正义的基础上合乎社会正义,以防其二者的分离。这就是我们应该对待死刑的态度。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
罗斯科•庞德著《法理学》第一卷
高铭暄著《刑罚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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