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死刑发展过程导出的问题中再看死刑

  四、死刑之于目的与手段
  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这两大基本阶级类型。因此,死刑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就要从这两方面去展开。同时我们已将社会归于两种类型,即人治型和法治型。而在这两种类型中,死刑目的与手段也存在质的区别。所以我们要在两种社会类型中,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两方面去讨论死刑在目的与手段上的理性与非理性。
  在人治型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特征是专制。对统治阶级来说其一切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专制统治,而由于权力的随意性,死刑就成了其维护统治的手段。因此,在这里死刑的目的与手段归于统一。但是在被统治阶级那里,其只是死刑实现的工具。他们从法律那里,从死刑那里得不到任何的好处,只会受到压迫和恐惧。因此,在这里死刑的手段和目的趋于分离。由此可见,在这种类型的社会里,死刑之于目的和手段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那里体现了不同的特征。就是这种分离导致了死刑的非理性。
  而在法治型的社会里,其基本社会特征就是法律的至上性。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其目的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正义,而不是单纯的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统治。因此,在统治阶级那里,以死刑作为手段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正义;同时在被统治阶级那里,出于对法律的遵守,对犯罪的憎恶,目的也是是社会秩序得到维护,使社会正义得到实现。所以在这种类型的社会里死刑之余目的和手段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那里归于统一。这就是死刑理性的体现。
  五、在“集体针对集体型”犯罪和“个人针对个人型”犯罪中死刑的体现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制和压迫,犯罪更多的体现为被统治阶级针对统治阶级,也就是集体针对集体型犯罪。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属于民主统治(不管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因此犯罪更多的体现为个体之间即个人针对个人的犯罪。在集体针对集体型的犯罪中,大多表现为被统治阶级反抗统治阶级的压迫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是对正义的追求;而在统治阶级那里就是对其统治的危害,就要对其镇压。而统治阶级的权力是无限的,其镇压的手段也就具有了随意性,死刑就会被无限制的适用。因此在集体针对集体型犯罪中首先表现为刑罚的趋重性。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取得革命胜利后,因为实行民主统治,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犯罪逐渐被个人之间的犯罪取代。由此,我们是不是说刑罚就应该趋轻,代表刑罚最具严厉性的死刑就应该全面废除呢?这不应该一概而论,的确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更多刑罚替代措施的采用,刑罚走向轻刑化。但这不代表死刑必须废除,而恰恰是死刑应该保留的原因。因为,在集体针对集体型犯罪中,刑罚的严酷性更多因社会特征而缺乏合理的基础;而在个人针对个人型犯罪中刑罚应体现为“重重轻轻”的特征,即刑罚总体趋轻、轻罪刑更轻、重罪刑更重。这就为死刑存在提供了空间。如果我们在一个更加崇尚个人,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中,却对针对个人的犯罪施以极轻的刑罚,这又如何保障个人权利呢!所以,那种一边喊着尊重个人,又对针对个人犯罪轻刑化的行为是一种逻辑上的悖谬。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