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在其历史的进程中存在必然性和偶然性,那么作为制度的死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就具有不同的特征,其合理性的大或小也因历史条件的不同而迥异。因此,要论死刑不能不看到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不合理性,更不能因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不合理性而否认死刑作为自然正义的存在。所以我们要论死刑就要先看历史进程的不同阶段。从有人类到现在,人类历史共经历五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从世界范围来看,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经历每一个阶段,也不是这五个阶段顺序前进,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就并行存在。即不同的经济基础,每一个历史阶段的上层建筑的架构也有不同的特征,作为上层建筑的死刑当然也存在不同的特点。原始社会制度下,表现为血族复仇,血亲复仇的死刑,我们说不是严格意义死刑。奴隶社会,死刑的首要表现便是野蛮残酷。据史料记载,公元前18世纪女奴隶社会制国家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全文共由282条,其中规定可以处死刑的条文就有36条,执行死刑的方法有焚刑、溺刑、刺刑、以及用牲畜撕裂身体等;死刑不仅适用于杀人罪,而且适用于盗窃罪、诬告罪、通奸罪及过失罪。在封建社会下,死刑同样表现为野蛮残酷。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一书中写道:“《加洛林纳刑法典》中的各章论到……‘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没有被这些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资本主义以“人权”为口号,取得反封建胜利后死刑的适用受到极大的限制。社会主义社会是广大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社会,在取得反封建反帝国主义的胜利后,死刑在适用对象、范围和方式上都有了明确的限定。
除去原始社会,我们看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死刑制度上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而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死刑制度上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那么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所具有的的社会特征。这两个社会阶段虽然生产力水平不同,但从社会类型来说,最基本的特征都是阶级专政。这种类型的社会,统治方式来说是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统治;从权力结构来说是一种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在塔尖的只是一个具有无限权力的统治者;而在塔底则是受其任意摆布的广大人民;从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来说,法律只不过是政治目的的手段,是权力的工具。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两类社会类型归于人治型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一切制度都置于一个人的权力之下,都只为极少数人服务,死刑亦不例外。任何一种制度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要基于自然理性,基于客观规律。而如果把一种制度置于个人权力之下,由于人的主观随意性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必然会使这种制度丧失正义的基础。这就是死刑为什么遭到猛烈攻击的根本之所在,而不是死刑自身残酷。
再来看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从统治方式来说,资本主义虽然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统治,但是资本主义在形式上还是民主制的;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典型的广大劳动人民掌握政权的统治。从权力结构来说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基本都是三权分立式的结构,立法、司法、行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种权力结构不存在一个人的专权,个人权力受都限制,不存在无限的扩张和随意。从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来看,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崇尚依法治国,把权力、制度及其运作都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法律具有至高的地位。我们可以将这两类社会类型归于法治型社会。当法律置于权力之上时,法律自身正义就有了实现的机会。通过对这两类社会制度的比较,我们会看到死刑在这两类社会制度下的不同表现。在人治型社会死刑是权力的手段,而对这种手段的运用又是随意的,所以死刑在适用目的上是非正义的,在使用方式上是残酷的;而在法治型社会,死刑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正义的实现,在适用手段上受到极大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罪犯的痛苦。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野蛮与残酷不是死刑本身的特性,而是社会制度的副产品;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不具有这种残酷性产生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死刑制度否定当今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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