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新农村,调整公权力更重要

  因为1982年时的“公共利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利益”,现今宪法中的“公共利益”是市场经济时代的公共利益,二者的区别是不容置疑的。在市场经济的中国,公权力可能只能在真正的“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做运动员,而在大多数场合(工业园区建设、商业区建设、住宅区建设等),公权力可能只能是土地流通市场的裁判员而不能是运动员。否则,很难与93修宪之后的公权力运行规则相符合。
  只有从保护农民权利和调整政府公权力两方面着手,才能真正理顺政府、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对于农村土地所各自享有的权利。以目前国情看,“调整公权力”似乎更为重要。
  首先是政府理性退出。对于集体或农民对农村土地自物权或他物权的纯市场行为,政府不做当事人,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的方式、承包权的流通、承包土地的经营等等所有能由市场调节的问题,政府不必也没有能力替代农民的市场行为。此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要相信农民完全有能力照顾好自己的利益,就像城市中的市民在市场经济中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样,因为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权利是他们最后的依靠。
  应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地方的配套性法规,除公益征收外,政府从土地流通市场坚决退出。在公益征收方面,既然政府是运动员,就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公平参与交易,不得凭借公权力侵犯农村集体和农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对农村土地的权利。在其他土地流通市场方面,政府不再参与交易,谁用地谁去交易,让市场规则去调整交易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是促进政府权力理性回归。就中国目前的农民土地权利而言,放任自流并不可行。一些地区由于公权力的淡出,家族势力开始抬头,小户、外来户的利益受到侵犯,而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更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普遍现象。在发达地区,征地有时成为难题,在少数地区,征地甚至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这诸多问题中,公权力的复位问题越来越显得重要。如果说,公权力的存在价值之一就是为了协调利益关系的话,在农村土地这一牵涉到诸多方面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公权力没有任何理由旷课。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