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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塌糊涂的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银行产生制度理所当然属于“金融基本制度”,怎能不由法律规定,而由一个部门规章来规定?
  可见,根据立法法,即便银监会是合法机构,它颁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行为也是越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可见,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即便“银监会”是合法机构,也无权设定银行产生的行政许可。
  (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内容严重违宪。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这一条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解释为“境外金融机构”是违反宪法的。宪法序言宣布:“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分别规定:香港、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可见,台港澳的投资者,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内的投资者,将他们说成“境外”投资者,违反了宪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是分裂中国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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