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塌糊涂的银监会
刘大生
【关键词】违宪
【全文】
(一)“银监会”是一个不合
宪法的存在物。
2003年,中国冒出了一个名叫“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这是一个违反
宪法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众所周知,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承担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被撤销的前提下,另设“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机构重叠、机构膨胀的表现。试问:在设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干什么呢?难道印印钞票、制定一下汇率需要一个庞大的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吗?
如果需要强化对银行产业的监管,扩展央行的管理权限,提升央行的权威,应当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将中国人民银行改组、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金融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正式组成部分履行国家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不应当与
宪法第
二十七条背道而驰,另设机构。可见,“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精简的产物而是膨胀的产物,不是正向改革的产物而是反向改革的产物。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也不符合
宪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据此,国务院的每个机构都应当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设置,法律没有规定的机构应当视为非法机构。在《
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找不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名称,可见这个“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非法机构。有人可能要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经过全国人大批准产生的,不能算非法机构。笔者以为,
宪法说得很清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批准”规定,任何“批准”、“批复”、“批示”一类的文件,都不能成为国务院组成单位的
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