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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研究(上)

  而且我认为,法律所包含的内容当中最重要是法律执行人对案例的处理及此项活动对当事人及社会的现实影响,法律(文本)仅仅是一种摆设,一种具有可以使民众在内心觉得安全的外观,但这种外观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借用以上笔者提出的理想的法律模式的微妙的效果,去分析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的实实在在的真真切切的法律,将会得出一些非常特别结论。
  我认为,当前我们中国的法律可以说是距离笔者我认为的“理想的法律”是比较接近的。纵使我们中国的各种法律的制定并不完善,但我心中“理想的法律”并不要求法律制定的非常之完美,因为一,不可能完美;二,没有必要十分完美。
  纵使我们中国的法律的实施并不是严格按照法律,也就是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法律的适用并不是十分的严格。但我心中“理想的法律”并不要求一切都毫无偏差地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因为,一,法律不够完美;二,案例千姿百态。我心中的“理想的法律”在良好的法律(文本)外观的基础上,努力给国人主持正义,中国的现实情形即接近于此,但现实却依然受到以往过时的法律观念的无情却又无法摆脱的扭曲。
  以往过时的法律观念总体可以概括为:法律制定的力求比较完美,法官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例,而且法学家研究的重点就在于法律的制定,因为他们认为法律的完善于否直接决定着社会的和谐与否,不过在这里我要正式向世人宣布:
  这种论调是极其天真的、幼稚的,这种论调的时代已经结束了。
  回想以往的法学家的活动,几乎都是将目光集中于法典制定上,集中于各种法学理论的研究上,比如说,大陆法系的民法学家都很关心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这个制度还被中国·台湾地区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的精灵”,他们为了能很好地平衡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相对人三方之间的权利,在公平、正义的引导下,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见解。但是在我看来,这种努力其实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同已有的法律体系的对接(即同已有的法律体系努力的保持一致);二,为迈向自已心中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相对人之间的基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平衡点寻找理由、衍生理由。
  这种现象在我看来是愚腐的。一,在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下的语境中,我们已经可以得出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一味地坚持大陆法系大一统的模式而去创造、衍生理论学说是极其愚腐的;二,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公平”、“正义”等善良意识之下的一种转化,他们试图将这种“公平”、“正义”的思想隧道的每一个角落都转化为法律文本中的规则,这又是何必呢?这又有什么必要呢?这个问题呈现出来的剪不断、理还乱就充分的表明,以上两点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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