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以上的这些表述会让许多的读者难以理解,甚至是不屑于理解,于是在此笔者结合本文的论题作出详尽的阐述。
人是需要一种“安全感”的,在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中,人类也同样寄予了这种希望。正如我以上说的,人类其实并不是希望自已的生存环境真真切切地安全,当然也不是说不安全,而是说不论是在安全的生存状态之中,还是在不安全的生存状态之中,只要人类能基于其外观、外在形式有理由认为自已是安全的,这就足够了。而我们所应该追求的也不仅仅是一种实际的真真切切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在一定的角度看——这种安全要有一种能让人类感觉到安全的外观,这个条件在某种程度上是比现实社会的真真切切的安全更重要的,这就是在我的心中理想的法律对于国人所应该达到的一种起码的效果。
为了能更为顺畅地揭示中国法律的现实,以下笔者将详细的重新阐述什么是我心中的基于以上这种理论的“完美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什么是法律(现实社会中的真实的法律)?法律是一种现象,而一不是一种具体的事物或事务;法律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种某种善良价值的具体体现;法律一种符合人性生存需求的客观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一种由法学家一厢情愿而追求善良价值的活动。且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一种可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强制力,不单单指国家强制力。
具体而言,法律包括:“社会需求、立法机关同立法活动、法律文本、法律执行人、法律执行人处理案件的活动、法律各种形式的强制力、社会参与人(民众)、对社会及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这一切总合起来就是法律,任何对其中某一方面的过份追求,就会得不偿失。
而这种理想的法律的动作过程及它们各自的角色是这样的:基于一种社会需求,我们制定了某一个法律(文本),比如说,由于中国欲发展市场经济,公司的相关动作需要法律的调整,于是立法者(机关)就会制定一种同公司相关的法律(文本)。这种法律(文本)所起的作用最主要是一种观念上的,是一种让国人从心里觉得“安全的”作用。当然在发生纠纷时,我们时常会“遵照”法律文本处理案件,但相关的法律文本一旦由法律的执行者介入以处理案件时,法律文本中所规定的一切追求就会在不知不觉中遭到修改,而这种修改是很隐蔽的,而且法律的执行者所不希望被国人所察觉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隐蔽不是说在效果上很隐蔽,而是在国人的理解上很隐蔽。而这种处理一定会对当事人及社会发生一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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