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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研究(上)

  “法还有理啊!”
  他很快就走了,因为这就是打个招乎的意思。但却让我陷入了沉思而又无法自拨,想到:“说的好,‘法还有理啊!’难道法就没有理了吗?纵使他法律意识淡薄,但对于我是来自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对于法学是这样一个学院级别的学科而说,他也应该有一起码的意识,会去认为法学是一个理论很强的学科吧。这一点能说明什么呢?是不是可以说明,在中国,法学早就被别的学科所吞没,在国人的心中,法律就是那几册枯燥的条文吧。唉!哭笑不得最能形容我当时的心情了。”
  这些思想观念能不能说中国的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呢?是否依然是属于中华法系呢?在我看来,在那些人的心中,法律就是几行从未读过的字,法院就是一群肆意妄为的令国人无比恐惧的“衙门”。于这种现实的思想观念之下,我们的法学家所做的那些各种各样的研究仿佛仅仅是一厢情愿的,我们心中的法律,同现实中大众所想象的法律实在是相差甚远,而我们所做的那些研究也就使得我们在背离真实法律的路上越行越远。
  在揭示中国实实在在的法律之前,我将介绍一下笔者新近思想的成果,一个关于“人同制定出来的明确的法律”之间的微妙联系。
  人性是微妙的,人性的一些基本的特征也就决了我们这个世界中的一些或隐匿的或明显的事物的存在。人是需要一种生存的安全感的,这种安全感的需求也就在某些时候决定了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的事物——不仅是事物的本质,还包括事物在世界中的表现形式、外观特征。
  比如:夏日,天热,当我们一走到课室的时候,我们就会去开窗,那怕这样对于减轻热流无济于世,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再比如:在电影《金刚》(King Kong)中,当他们将巨兽“金刚”擒拿后,在金刚的手上系上了巨大的镣铐时,那怕这些镣铐根本无法控制金刚,在场的观众也会悠然自得地欣赏着这一巨型动物。
  以上这两个例子又能说明什么呢?我想表达什么样的思想呢?
  在第一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人类为了达到某种自已想要达到的目的之时,人类会去做自已认为对达到目的有促进作用的事情,这些所做的事情对于其想要达到的目的有没有作用在所不问,只要人类认为这样对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有促进作用的,这就足够了。
  在第二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人类是希望在现实的生活中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安全感”的,而人类获得这样一份安全感最重要的并不是“人类已经处于实实在在的安全之中”,而是一种可以让人类感觉到安全的形式、表达,也就是说实实在在的安全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人类的理解,人类的感受。在第二个例子中,人们仿佛对实际的危险并没有意识到,但由于系于金刚身上的巨型镣铐(这样一种形式,这样的一种外观,这样的一种表征)让在前来观看金刚的观众有理由相信,他们是安全的,而这样一种相信就会使观众行动起来,而这种行动的直接效果就是他们安静的坐在那里,悠然自得的欣赏着这个巨型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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