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63条第二款又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
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将违反此法条的行为确定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中没有类似
刑法第
163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上述有关禁止在商业活动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规定看,贿赂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贿赂包括行贿与受贿两个方面,行贿罪与受贿罪可以统称为贿赂罪。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体例,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责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点。狭义的贿赂则是一个动词,仅指行贿行为。商业贿赂也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贿赂应当包括所有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进行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狭义的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仅指进行贿赂的行为,正是因为这样,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商业行贿作了刑事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从狭义的商业贿赂角度看,只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直接规定,
公司法或
刑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并不仅限于商业贿赂。在涉及商业贿赂的问题上,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商业贿赂与普通贿赂有着重要的区别。1、商业贿赂是一种特殊的贿赂行为,它只在流通领域才存在。商业贿赂是为促成交易而采取的行动,因此反商业贿赂就是为保护正当竞争而采取的行动;2、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商业贿赂犯罪中,商业行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