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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商业贿赂之法律准备

浅谈反商业贿赂之法律准备


张建中


【关键词】商业贿赂,行贿
【全文】
  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行贿人为了取得非法优势,付出高额贿赂,将成本转嫁至整个社会。受贿人为了取得非法利益,接受贿赂,使正常的社会商务活动过程受到不正当的影响。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将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为遏制商业贿赂,人们可采取有多种措施。但是以刑法为手段打击商业贿赂,我们还没有作好法律上的准备。以下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刑事责任的部分内容予以摘录,以求能有所说明。
  在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明确予以禁止。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在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97年刑法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将违反此法条的行为确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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