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代审计是建立在概率原理上的制度基础审计,大家都知道,作为会计审计职业者必须具备职业判断能力,这是一种高水平的职业判断,特别是在审计中要作出的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完全是出于职业判断而得出的,本身就存在着风险因素,所以,审计职业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只能是负担合理的保证责任,但是公众未必理解这一点,或者,虽然理解这一点,但求得补偿的本能动机却会驱动他们迁怒于注册会计师。虽然
企业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都支持职业判断。可以认为,职业判断是职业水准发展到较高程度时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它是职业艺术的要求和体现;另一方面,行业管理机构也不可能对每一新的具体问题都制定出详细的操作指南。比较直观的例子:《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
四条,需要判断条件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否成立。[ ] 所以,在认定会计审计工作有“故意或过失”的时候,应该考虑设立专家组来界定“过错”[ ],因为过错是关系到构成侵权赔偿的要件之一。特别对于会计这样一种复杂和高难度的专业工作,让法院来判断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是很困难的,所以法务会计的出现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憾。使得会计和法律的不同规定能够得到调和的办法就是结合两者的法务会计。
在举证责任上,随着举证责任逐渐向专业团体转移,在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中国市场,以及中国法院的会计证据鉴定中心很难达到会计专业人士的水平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是说,法院会把举证责任的分配倒置,由会计师事务所来举证,就像医疗事故中由医院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为此时,法院通常认为医院或事务所处于专业强势地位,而患者或公众处于弱势地位,在责任难以界定的时候,更是如此。
如果对法务会计的概念作不切实际的理解和认识,对法务会计学科发展是非常有害的。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法务会计定位的理解都值得认真研究。第一,从形式逻辑上看,首先就是不周延的,对于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它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它的范围都是含混不清的。对法务会计学科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科学,缺乏科学的阐明。第二,对法务会计这门科学有别于其他科学的本质属性和它的灵魂与生命,我们认为,法务会计的本质属性是法律证据和社会价值。法学是法务会计支撑的框架与脊梁。而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等知识是法务会计学科的实体,如果离开了进步的法学理论与法学观点,离开了法律制度与法律的具体设施,法务会计的真正的进步发展将无从谈起。
法务会计的目的在于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而不是会计中的法律问题。所以它是一种会计活动而不是法律活动。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法务会计证据属于人证的范畴,是属于专家意见,专家证据。而这个证据必须达到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律真实,而不能只是会计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