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务会计的定义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又称“诉讼会计”,也有人将其翻译为“法证会计”[ ],法务会计是英文词组forensic accounting的译文。“Forensic”按照《牛津大辞典》的解释是“法庭的”、“与法庭有关的”、“用于法庭的”,《韦氏字典》的解释是“适用于司法的”或“公开辩论的”。Forensic accounting最早出现在G..Jack Bologna和Robert J.Linguist《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新工具和新方法》一书中。G.Jack Bologna和Robert J.Lindquist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由此可见书中将法务会计定义为是处理与刑事或民事法律问题相关的财务事实的新兴会计行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在香港召开“舞弊与法务会计”的全球性研讨会上,认为法务会计“是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并认为,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 ] 我国李若山教授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是,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 由此可以直观得看出,目前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没有统一认识,甚至有些模糊,我们比较赞同美国学者D.Larry Crumbley的看法,认为法务会计包含了两大领域:诉讼支持和调查会计。[ ] 法务会计的核心是一种收集证据的手段。
我们认为,法务会计是指,有关主体针对在法律领域内发生的涉及会计知识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为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法院提供专家意见作为证据。其本质是为诉讼中的法庭提供服务。我们认为法务会计的涵义包括了司法会计,而不是相反。从发达国家开展业务内容来看,法务会计内涵也是包括了司法会计的。目前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都已经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其业务收入也不断增加,而其内容也包括了司法会计的。因此,在发达国家的法务会计实践也可以说明我们的观点是有根据的。
(三)法务会计的定位:协调法律与会计的“对立”
在会计实务中坚持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考虑的是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比如说审计人员对企业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时候,进行实质性测试,一般不影响会计政策的选择原则。而法律,则更多的是坚持“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因为法律往往会支持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理的行为。所以冲突就产生了,会计界认为只要遵循了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就应当认为审计报告(会计报告)是真实的;但是法律在会计领域所要求的“真实”首先考虑的是信息本身是否真实即“内容上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 ]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与会计的对立面。也就是说,当会计人员在实务工作中遵循的是实质优先,而但在诉讼中,却要寻找形式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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