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义与定位:法务会计存在之基石
经过我们查找目前的中国文献发现,大部分研究法务会计的学者都将法务会计这一概念进行无限制的扩展,这样虽然可以扩大法务会计研究的范围以及引起人们对法务会计的重视,但我们应该知道这样不仅无助于法务会计的研究,反而有可能阻碍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和难题。在此仅简单举例说明大部分对法务会计下的定义的缺陷,第一种是认为法务会计是“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这个定义的核心是明显违背常识的,因为任何会计都涉及法律法规,这样就把财务会计管理会计都归入法务会计了,这很显然是不符合法务会计的真实内涵的。第二种是认为法务会计是“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相结合来审查、监察、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这个定义的核心又与审计的概念本质相重叠,这也是违背了法务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范围的共识。而且,很多学者根据相类似的定义做出的法务会计的分类也是很不恰当的,比如说,把法务会计分为税务会计、社会保障会计、保险赔偿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物价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和司法会计等,这些分类因为缺乏统一标准而显得混乱,其科学性值得怀疑。
(一)他山之石:从法医学概念得出的启示
198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医学》将法医学的概念表述为:“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公安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科学。”显然,我们认为,这个概念已经很不符合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情况,但它仍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为它毕竟已经看到了是用医学这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用于司法实践中,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保证案件的公正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还有观点认为,法医学就是精神病学与病理学的相加(Forensic medicine—Psychiatry and Pathology)。而按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克峰教授的观点,将现今中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论证之后,对法医学科学概念理解的诸多不同之处是应当值得商榷的。实际上,从这门学科的本质属性来讲,它理所当然地属于研究与提供法律诉讼的医学科学证据的一门科学。[ ] 我们更倾向于这个观点,因为一门所谓的边缘学科的产生,虽然它有两门甚至两门以上的学科而形成,但其却有主要的一面,或者有其特殊的价值用于解决某方面的问题。而在我们看来,一门学科甚至多门学科跟法学科结合的时候,更多的是为法学服务,利用其他学科这方面的优势结合法学,用于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但是,正因为是利用了其他学科的知识,所以,当形成这样的一个边缘学科的时候,更多的不是用到法学知识,而是这个学科或多个学科的知识。法学知识在这个边缘学科中的运用只是一个选择和取舍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正如法医学,其用到的知识主要是医学知识而不是法学知识,但这个医学知识的运用的结果却为法律服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借鉴法医学的概念来审视法务会计,可以得到不少的启示,首先,法务会计也应是以运用会计知识为主的一门边缘学科,其次,它也是为法律服务的。更让人惊喜的是,法医学是为诉讼中作为获得证据的手段,而法务会计也应是为诉讼中获得证据的手段。为了进一步证明我们提出这个借鉴的重要意义,让我们再来看看法哲学的概念,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根据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会刊《法律与哲学》的表述:“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 在此就可以看出,法哲学是用哲学的方法和思维来为法律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如上所述,按此规律,可以很显然得出,法务会计的定义也必将应该是用会计的方法来为法律服务。对此,我们强烈呼吁,努力规范各个新出现的边缘学科的概念界定,将有利于这个学科的发展,也有利于对相关学科的促进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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