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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审判程序成本转嫁政策

  与上一种情形不同,审判成本的转嫁是特定历史时期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成本政策,这一成本政策的出发点在于平衡司法的供给与司法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其具体表现形式有:缴纳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分担司法机构诉讼行为的部分费用;加大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可能依靠当事人自身力量执行法院的裁判等。上述形式各自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分别被突出和强调。
  由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程度上负担相应的刑事诉讼费用,在德、日、英、法等西方国家已形成制度或惯例。 目前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规定诉讼费用制度。但许多专家学者也曾提出过这种建议。陈光中先生主持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在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曾将“诉讼费用”作为一条内容设计了进去,但在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刑事诉讼费用的制度。
  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所以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和其他公务活动一样,都有成本和效率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刑事诉讼是一种由国家专门机关人员提供的特殊劳动,其成本支付主要来自税收或国有的其他资源,而税收和国有资源是由公众提供或创造的。如果刑事诉讼费用最终确认是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或者因为其他一些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过错而造成的,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理应对此负责承担,而不能由纳税人或公众完全负担。
  采取向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征收诉讼费用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人的经济负担。但是,由于征收的费用既可以用来补偿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因参与诉讼活动而耗费的必要开支,又可以用来填充国库以弥补法院、检察院和警察机关办案经费的不足,这对于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益,调动他们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保证国家专门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均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任何一种资源的重新配置,如果能够使得利者的收益大于受损者的损失,这就是增加了社会财富,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实行,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是一种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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