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后相关手续办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其中第54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草案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工会组织被寄予厚望,职责有所增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由政府、工会、企业组成的“三方机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这种在国外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是经济民主化的产物。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要建立、健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当务之急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因为在政府、工会、企业三种力量中,工会力量是最薄弱的。因此,在这次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工会组织被寄予厚望,草案中涉及工会的条款也比较多,工会的职责也有所增强。草案中涉及工会职权的条款如下:
第5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第6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7条 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33条 第1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第35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48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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