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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焦点透析(下)

  需要指出的是,草案第57条规定: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随时通知解除
  草案规定的随时通知解除,与《劳动法》规定的随时通知解除有较大区别:  《劳动法》随时通知解除只有三种情形,而草案规定了六种情形。草案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行使随时通知解除权,(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须通知立即解除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的规定《劳动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草案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无需通知用人单位而直接“走人”。草案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十四、用人单位裁员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性裁员时有发生。企业裁员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关于裁员,《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里企业进行裁员的程序包括: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可以说,这些程序都不是刚性的,对企业没有很大约束力。这次,劳动合同法立法不仅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而且也对裁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1、裁员的程序——说明情况、协商一致、报告。草案第33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这一规定将《劳动法》中规定裁员程序的“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改为了“说明情况”、“协商一致”、“通报”。显然“协商一致”比“听取意见”更具有刚性和约束力,用人单位需要裁员50人以上的,首先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否则,就不能裁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只有在裁员50人以上时才需要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如果裁员50人以下,就不需要协商一致。这种不考虑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的规定不太合理,或许根据企业员工人数规定一个比例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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