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第28条规定: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同时,还规定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受到限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两类,即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第3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以下5种情形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草案第3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以下3种情况下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需要指出的是草案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点:
1、5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草案第34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仅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而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仅仅指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能适用。这一点和《
劳动法》有很大区别,《
劳动法》中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可以适用于三种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