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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焦点透析(上)

  九、五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18规定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立法扩大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将《劳动法》规定的2种情形扩大到5种。草案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此外,草案还规定,劳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措施,草案第2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这对于维护无效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而这在《劳动法》中是没有相应的规定。
  十、三种情形下可请求撤销劳动合同
  可撤销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应规定。在民事法律领域,可撤销合同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又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 不一致。通常,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如下几种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此,《合同法》将以上几种情形都规定为可撤销合同。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将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将另外三种情形,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规定为可撤销劳动合同。草案第19条第1款规定: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1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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