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服务期只限于一种情况下可以设定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服务期,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常见的服务期约定,就是高校毕业生第一次择业时,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规定个最低服务期限,如3年、5年等,如果提前辞职,就要承担一笔违约金。《
劳动法》对服务期没有做出规定,所以,在招聘时用人单位就无所顾忌的运用服务期条款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为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地方立法对服务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里规定可以设立服务期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提供住房、汽车等)。
这次劳动合同法立法吸纳了地方立法的规定,对服务期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草案第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这就十分明确地表明,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脱产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其他情况都不得约定服务期。因此,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以为高校毕业生解决户口等为由,给毕业生设定最低服务期。
八、违约金只限于两种情况下可以设定且赔偿有具体标准
一般民事合同都有违约金条款,即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未规定“违约金条款”。出发点主要是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不能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地位抗衡。用人单位处于的优势地位很容易让劳动者处于“违约”状态,违 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利。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禁止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如《日本劳动标准法》(1976年)第16条规定,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 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额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