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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焦点透析(上)

  3、规定了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各自的义务。草案第12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草案第24条第2款还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
  4、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期限。草案第40条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5、规定了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连带责任。草案第59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试用期的设定受到严格限制
  《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太笼统和原则,由此,现实中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所谓的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去“试用”其他人,变相盘剥劳动者。针对《劳动法》中的“试用期”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这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试用期”作了严格的限制:
  1、试用期要与合同期、工作岗位挂钩。草案第13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13条第2款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就表明,“试用期”不仅要和劳动合同期挂钩(劳动合同期在3个月以上的才可以设定试用期),而且也要和工作岗位挂钩(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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