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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焦点透析(上)

  此外,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草案还规定,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问题,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这在仲裁、诉讼中将大大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增加用人单位的责任,有利益于开通劳动者的维权之路。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有分歧时,应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任何合同都有或多或少存在漏洞,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就需要合同解释来填补。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有分歧时,也是合同漏洞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有分歧时,如何填补这一漏洞呢?草案专门规定了一个填补这一漏洞的规则,草案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草案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草案规定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与格式条款有较大区别,但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余地是比较小的,所以,草案参照“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采纳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者的解释” 这一规则,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四、劳务派遣将有法可依
  劳务派遣是从职业介绍活动衍生出来的、相对于传统雇用方式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它将本为一体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公司、要派企业、受派员工三方关系。劳务派遣是近些年来兴起的,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迅速的产业形式,不仅外资企业大量利用这种形式,国内的很多企业也都开始采用这种形式。但是,《劳动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劳务派遣在现实中比较混乱,发生问题时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上社保等,这些直接危害着被派遣者的切身利益。但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却无法律依据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为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草案对劳务派遣作出了如下专门的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要具有相应资质。草案第12条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设立了备用金制度。草案第12条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草案第59条还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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