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弊
从上述我国司法系统对司法解释的依赖心理产生根源的分析,恋“司”情结对我国司法体制及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尤如一把双刃剑,利弊并存,而不能简单地将恋“司”情结视为纯洁无瑕的或是龌龊不堪的,恋“司”情结所带来的效果是两面的,一方面是司法解释的正面效用,这些效用主要是在法律不完善或存在漏洞的时候, 司法解释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弥补,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通过司法解释在司法系统中的一致适用,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及司法权威,此外,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实施更好地贯彻法律,从而利于立法目标的实现等;但另一方面则是恋“司”情结的负作用,其一,因司法解释的主体二元化(和实践中的多元化的事实),司法解释权限分割必然导致其内部冲突性滋长的温床,引发司法解释之间争风吃醋,相互打架的情形,其二,由于对司法解释缺乏有效的规范及相关的严密的审查制度,司法解释越位与错位的情况此起彼伏,司法解释不甘心局限于纯粹的“解释”的法定地位,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将“解释”的触角延伸到“立法”的空间,明目张胆地侵犯立法权,司法解释造法的现象不断呈现,这是司法解释的越位,同时如前所述,根据目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司法解释的主体只为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但实践中的事实却表明司法解释的主体是多样化的,只要有必要除“两高”外的非司法解释主体都可以利用司法解释“诉诉衷肠”,于是司法解释错位层出不穷,由于缺乏有效的事前与事后审查制度,司法解释的“越位”与“错位”得以在阳光下幸福并坦然无顾虑地生存,还时不时恶作剧般地制造着司法解释的内部混乱,其三,对司法解释的过分依赖心理,再加上司法解释现存的种种弊病,违法司法解释的大量存在,同时也要注意到某些司法解释,如对某一具体案件的批复,不仅从程序上进行答复而且对其实体内容如何处理也作出明确回答,这无疑破坏了“两审终审制”的合理内核,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司法权的行使,表面上捍卫了司法权威,但由于违法司法解释的前提违法性,其本身就是对法的权威的挑衅,从根本上说是动摇了法的权威性而不是捍卫;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是公开的,而只是在法院内部传达,虽然按规定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上公布,但不少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没在《公报》上公布的复函、意见、纪要、通知等,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工作起着指导作用,这样一来,司法解释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可知的特点,因其不可知所以对广大公民就缺乏可预测性,早亚里斯多德时期就认为所谓的良法应该是公开的,不具公开性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就不公正。概而言之,恋“司”情结的利弊并存,但在对司法解释缺乏必要有效规范的情况下,过分地依赖司法解释的作用是弊大于利。
三、解:恋“司”情结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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