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不是物权,“第一,物权是直接支配权、对世权,其行使不需要借助他人的行为,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不特定的他人只负有不得侵害或妨害其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然而虚拟财产的拥有者行使权力却恰恰需要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配合,作为电磁记录形式存在的虚拟财产都存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上。第二,物权法上通说认为物权的客体应是有体物,而虚拟财产却是无形的。物权理论将物权的客体限制在有体物,在特别的情况下由法律特别规定,无体物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这是有重要的依据的。第三,我国目前采用物权法定主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权能,对于物的认定也不是因为其名称上的相同而当然就称为民法上所谓的物。所以,虚拟财物终归不是物,在不能独立存在并被权利主体有效支配的情况下,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样的观点欠妥,虚拟财产在行使时虽然需要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配合,但是这只是行使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作为该财产权利的义务人而言,仍然是特定的义务人,此外,物权法上的客体也应与时俱进,不应局限于罗马法上沿袭下来的只限于有体物上,在新的物权法教程中已经不再将物权的客体局限在有体物上,如在杨立新等人著的《物权法》一书中就认为:“物权客体的具体物格,就包括抽象物格,涉及无形财产和货币及有价证券……网络空间的权利以及网络领域通行的虚拟财产(网络货币),都属于无形财产。” 最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物权法定主义,认可虚拟财产为物权法上的客体,并不是创设了物权的种类,而是将它视为动产的一种类型,对于其权能仍然是普通物权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没有创设其权能,如是,虚拟财产应属于物权的客体,是动产的一种类型。
三、虚拟财产的交易:禁止还是保护?
基于对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认定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范围,但是由于这类财产的特殊性,如何将其纳入法律轨道进行规范,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复杂的问题,从大量存在的地下虚拟财产交易来看,其存在表明了市场的需求,也说明虚拟财产并非只存在于网络,它已经实现了与现实财产的对接与交换,所以,一味地强调虚拟财产带来的负面效应,而因噎废食 要求立法对于虚拟财产的交易进行禁止,这与蒸蒸日上的网游事业的发展是悖道而驰的,所以,法律面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虚拟财产交易,不是将其拒之门外,而是应理性地思考如何设计和构建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则与制度。
从虚拟财产交易的现状分析,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论证有关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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