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确认识虚拟财产的属性
在回答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我国法律上如何界定财产的条件进行一番分析,通常而言,作为法律的概念, 财产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并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具有稀缺性的客观对象。
张俊浩先生在《民法学原理》中写道:“财产是对象化的经济利益。所谓对象化,即能够被人作为利益享有的对象。”“财产的法律要件有三:其一,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其二,须不属自然人的人格。其三,须人力能够支配。”
韩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将这种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物,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该函释认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
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认为“电磁记录”与其他无形的在技术上已能加以控制的“电气”、“热”、“电子”等一同应被视为广义上的物。
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 、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首先,虚拟财产具有效用,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这种效用主要体现在他能满足人们的精神愉悦,使人的精神需要得到满足。这如同买CD欣赏音乐一样,体现的是非物质的需要。例如有的玩家由于游戏级别比较底,在同怪物的决斗中很容易死掉,因此,在网上购买高级别的ID账号,这样在游戏中杀死怪物,满足征服的欲望。不但如此,高级别的游戏玩家还能统领千军万马,这是更高级别的享受。正因为如此,网络游戏才让众多玩家流连忘返,舍的下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也正是网络游戏的魅力所在。
其次,网络财产也具有稀缺性。我们且不说在网上通过拍卖的方式得到网络游戏的装备,仅仅从原始的取得方式看也具有稀缺性。一是玩家在游戏中杀死动物或者怪物,得到的财物,通过出卖转化为游戏当中的货币,再购买装备,二是杀死高级别的怪物得到的战利品,这两种的方式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精力和时间,因此这些东西不是随便得到,具有稀缺性。
再次,网络财产具有可支配性。网络财产的支配是通过对“网络账号”支配的形式存在的。它归属于“玩家”并受玩家排他性的支配,任何人的侵入、窃取、未授权使用等非法行为都构成对“玩家”这一法律关系主体的侵犯。最后,网络财产具有可交易性。网络财产可以与网络账户相分离,实现网络财产的转让,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出让账户的形式实现网络财产的整体性转让。
此外,虚拟财产交易客观存在。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买卖一直大量地存在着,并且已经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市场,网上存在着许多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的网站,出现产业化趋势。这些能够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般等价物-货币相交易的虚拟财产,我们很难再说它是虚无的,因为理性的人们不可能拿着自己的真金白银换取虚无缥缈的东西。据中国网络游戏交易网有关负责人介绍,“大概有一半左右的玩家参与‘装备交易’,这里面又有一半左右的人有过现金交易的经历。游戏一般装备报价都在200元以上,账号报价都在千元以上,甚至出现过报价5万元的账号。”